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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拒绝履行补偿协议约定搬离及交付房屋等义务,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发布时间:2020-12-18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已就涉案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达成了协议,相对人对涉案房屋的财产所有权已转化为协议项下的征收补偿权益。在相对人此后拒绝履行协议约定搬离及交付涉案房屋等义务的情况下,其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赔申12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红。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

法定代表人郭刚,区长。

再审申请人陈红因诉被申请人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华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赔终55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红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未支持其赔偿请求错误为由,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事实,陈红与龙华区政府已就涉案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达成了协议,陈红对涉案房屋的财产所有权已转化为协议项下的征收补偿权益。在陈红此后拒绝履行协议约定搬离及交付涉案房屋等义务的情况下,其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陈红如对安置补偿协议不服,应另循途径救济。

综上,陈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陈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田心则

审判员  孙 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京

本文来源:鲁法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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